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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水资费〔2022〕7号
2022-04-22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水资费〔2022〕7号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自来水厂(包括陈村水厂、三津水厂)在邕江取用水资源,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你单位 2022年1月-3月取水量为6305.61万立方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有关规定,你单位按照一般取用地表水收费标准:0.10元/立方米核算,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共计人民币陆佰叁拾万伍仟陆佰壹拾元整(¥630.561万元)。

根据《关于水资源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非税〔2012〕33号)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将本次缴费金额按中央10%、自治区63%、南宁市27%的分配比例上缴国家金库南宁市中心支库,请你单位认真填写本通知书附件“一般缴款书”中“缴款单位”相关内容,并持该“一般缴款书”到当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款后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加盖单位公章发送南宁市水政监察支队一大队备案。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的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你公司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不缴纳且未申请缓缴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余家华

电 话:0771-5445521

邮 箱:nnszjczd@163.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竹塘路18号米兰大厦3楼

邮政编码:530023

南宁市水利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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